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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比利时2014年通过新规定后,一名来自比利时的17岁比利时人成为第一个因安乐死而死的孩子,此举使比利时成为唯一一个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可以选择接受致命注射的国家。在邻国荷兰,这种做法对于12岁以下的儿童仍然被视为非法(12-16岁的患者需要父母的同意)。

关于安乐死,人们表达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观点和概念。对某些人来说,安乐死是患者的自决权,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安乐死则等于谋杀,对人类生命的侵犯以及对生命权的侵犯。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有意地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以相对迅速和无痛的方式,结束了一个非常重病和痛苦的人的生命,这些人因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无法治愈的痛苦不堪重负。可以通过采取主动措施(包括给予致命注射)或不采取使患者存活的必要措施(例如使呼吸装置停止工作)来完成此操作。

在许多情况下,“自杀”的决定是应患者自己的要求而做出的,但有时个体可能病得很重且无助,是由家庭,医务人员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做出的决定:法院。

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语“ euthanatos”,意思是容易死亡。

了解安乐死的类型

安乐死有多种形式:

  • 主动安乐死: 某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直接或积极地采取行动,故意导致患者死亡-例如,通过注射大剂量的镇静剂。
  • 被动安乐死: 医护人员不会直接采取行动结束患者的生命,他们只能让患者在没有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死亡(例如,暂停或保留治疗选择)。
    • 停止治疗:例如,关闭使某人存活的机器,以免他们因疾病而死亡。
    • 停药:例如,放弃手术会延长短期寿命或拒绝DNR(请勿复苏)命令-如果心脏停下来并且旨在防止不必要的痛苦,则医生无需对病人进行复苏。
  • 自愿安乐死: 应有能力的患者的要求发生。患者充分了解疾病的状况/被告知,了解疾病的未来,了解与选择疾病治疗方法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并且可以清楚地传达自己的意愿而不会感到不适任何人的影响力,并要求医疗专业人员结束他的生命
  • 非自愿安乐死: 当患者失去知觉或无法在生死之间做出自主选择时(例如,新生儿或智力低下的患者,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或严重的脑损伤),并且由其他人做出决定时,会发生这种情况可能根据他们的书面继承文件代表患者胜任,或者患者以前曾口头表达过死亡的愿望。这种做法还包括以下情况:患者是有能力并有能力在精神和情感上做出决定的孩子,但法律认为他们的年龄不足以做出生死决定,因此其他人必须代表他们做出决定。法律的眼睛。
  • 非自愿安乐死: 又名强制,发生在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愿陈述而终止患者的生命时。例如,即使患者即使遭受了痛苦也想继续生活,他的家人还是要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非自愿安乐死几乎总是被视为凶杀。

安乐死在哪里合法?

有几个国家允许安乐死:

  • 在荷兰,安乐死和医生协助的自杀,或 聚苯乙烯),但必须遵守明确的法律协议。
  • 在美国俄勒冈州,PAS允许该州使用处方药。
  • 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允许医生进行致命注射或通过允许药物过量使用而导致PAS死亡,从而导致提出请求的患者死亡。
  • 在比利时,法律允许有能力的成年人和儿童以“以医疗和同情为名杀人”,并遵循详细而明确的准则。父母必须同意这一决定。
  • 在瑞士,根据现行600多年的法律,允许使用PAS。 Dignitas组织的成员可能会协助患者,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访客,结束他们的生命。
  • 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翻法律之前,安乐死和PAS被允许在北澳大利亚使用,七个人以这种方式结束了生命。

病人申请安乐死手术的条款和条件是什么?

基本上,安乐死手术可以对患有晚期疾病(疾病的晚期,死亡机会很大,以至于重点从治疗疾病转移到提供姑息治疗)的患者身上进行。但是,问题不在于定义,而在于定义的解释。

在法律支持安乐死的荷兰,“绝症”有一个具体定义,字面意思是“希望死亡”。在俄勒冈州,PAS(医师协助的自杀)对于“终局病例”是合法的,终末被描述为“根据公正的判断,将在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条件。

此外,从定义上讲,安乐死还允许重病患者寻求终生援助。研究还表明,倾向于考虑自杀的重症患者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绝症,而是因为他们的疾病导致的严重抑郁。苏黎世在1998年世界死亡协会权利世界联合会的声明中指出,“遭受严重折磨的人”有资格获得自杀援助。该研究所认为,只要“痛苦难以忍受”,一个人就没有必要患有绝症才能获得安乐死或PAS的资格。

“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定义尚待解释。根据荷兰最高法院的说法,痛苦的定义是身体和心理都遭受痛苦,而比利时法律规定“要求安乐死的患者必须处于绝望的医疗状况中,并在身体或心理上不断遭受痛苦。”

为什么允许安乐死?

那些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文明社会必须让人们死于有尊严和无痛的死亡,并且应该允许其他人在无法自己控制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这样做。

他们说,尸体是其拥有者的特权,应允许我们对自己的尸体做我们想做的事情。因此,他们认为为不想要的人寻求更长的寿命是错误的。当他们不想侵犯个人自由和人权时,它甚至可以使人们活着。他们说,强迫人们继续生活在痛苦和痛苦中是不道德的。

他们补充说,自杀不是犯罪,因此,安乐死不应被归类为犯罪。

为什么这么多禁止实施安乐死?

宗教团体反对安乐死的论点是,生命是由上帝赋予的,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何时结束生命。

其他人担心,如果将安乐死定为合法,将滥用安乐死的法律,而那些真正不想死的人(或仍然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医疗帮助)的人将最终失去生命。

安乐死属于印度尼西亚刑法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具体法律或政府法规说明安乐死在印度尼西亚的合法性。但是,重要的是要理解,在印度尼西亚,积极的刑法中正式的法律术语中,只有一种安乐死​​形式,即安乐死是应患者/受害人本人的要求进行的(自愿安乐死),这已经很明显了。 《刑法》第344条规定:

“任何人应自己的要求而夺取他人的生命,并以其内心的严肃性明确表示,应处以最高十二年的徒刑。”

根据《刑法》第344条,可以将谋杀解释为受害人的要求,即使凶手仍然应处以死刑。因此,就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而言,安乐死被视为一种被禁止的行为。即,即使在那个人的请求下,也不可能“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外,在讨论非自愿安乐死时,尽管不能将其等同于《刑法》第344条所述的安乐死概念,但从概念上讲,这种安乐死方法最有可能(或接近)被视为普通谋杀(《安乐死》第338条) 《刑法》),有预谋的谋杀(KUHP第340条),对危险材料的虐待(KHUP第356条)或导致死亡的疏忽(第304条和第306条)。

因此,这种医疗程序仍然被列为刑事犯罪。

患绝症时的选择

如果您快要寿终正寝了,您有权享受姑息治疗-控制疼痛和其他症状-以及心理,社会和精神支持。您也有权在此阶段对您的护理发表意见。

如果您知道将来同意自己的生活的决定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则可以在法律团队的协助下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期决定。此前期决定是建立您同意和不同意的程序和治疗方法。这意味着负责您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无法违背您的意愿执行某些程序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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